人文社会科学学部

Faculty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教学科研

人才培养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人才培养 -> 实践教学 -> 教学科研 -> 正文

教学科研

教师与律师“双师交流”——湖北品牌发展法律论坛探索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的结合

发布日期:2018-06-11    发布人:张宇庆   访问次数:

教师与律师“双师交流”

——湖北品牌发展法律论坛探索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的结合

 

2018525日下午,“2018湖北品牌发展法律论坛在文华学院举行,来自学术界、司法实务界、知识产权服务业、企业界的代表等约100余人共聚一堂探讨湖北品牌发展中的法律问题。

本次会议由武汉知识产权研究会和文华学院主办,湖北品牌发展研究中心品牌评估与法律保护研究所承办。论坛主题是湖北品牌保护与知识产权诉讼,重点讨论了网络新媒体时代的品牌法律保护问题。

本次论坛还有一大特色就是开展了法学教师与律师的“双师交流”对话活动,下午4,2018湖北品牌发展法律论坛”进行到双师交流环节,双师交流分两场,每场由3位律师与3位教师根据自己的实务经验以及教学经验,对特定问题进行讨论。在平常的工作中,教师是面对的是专业学生,律师面对的是具体的当事人,面对不同的社会群体就会从不同的角度考虑问题。两个不同的角度考虑同一问题,会擦出怎样的思维火花呢?可以说是由学术界与实务界给观众们带来别开生面的学术碰撞。

 

教师律师双师交流第一场:湖北品牌保护与知识产权诉讼

 

 

 

 

 

第一轮双师交流以

湖北品牌保护与知识产权诉讼为主题,由湖北品牌发展研究中心法律保护研究所所长、文华学院法学系张宇庆老师主持,文华学院法学系蒋莎莎老师、武汉大学法学院周围老师、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张显显律师、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曹剑刚律师、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柳晓军律师,围绕知识产权诉讼难点、障碍与办案经验,知识产权诉讼对企

事业单位品牌管理的启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大众民生的关系,三个议题展开了讨论。


交流论题一:知识产权诉讼难点、障碍、办案经验与教学经验分享


第一个问题是在知识产权的诉讼案件中,各位律师与教师的认为的诉讼障碍,诉讼难点以及办案经验和教学经验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双方都有各自的见解,律师们认为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诉讼涉及的专业跨度大,对于律师极具挑战性。同时维权成本高,举证困难,很难对侵权责任以及赔偿数额予以认定。最后案件反转性大,有不确定因素在内,法官对于赔偿金额有一定自由裁量权。关于知识产权诉讼,教师们认为其涉及其他部门法内容的交叉,例如应如何协调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关系也是学术界研究的问题。其次知识产权诉讼案情复杂,技术性强,尤其在当前互联网环境下衍生出许多新的法律问题有待我们研究。最后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法官们律师们及学者们都有自己认可的方法,应针对个案分析。


交流论题二:知识产权诉讼对企业品牌管理的启示


第二个问题是在实务以及学术研究中,对企业进行品牌管理有什么启示。张显显律师从商标申请的角度谈论到如何进行品牌管理。张律师以小黄鹤楼酒商标侵权案为例说明了企业在申请商标的过程中首先对于选取什么商标非常重要。商标选取需要有自己企业商标独有的显著性。其次对于商标类别的保护范围要齐全。最后对于商标侵权的维权方式应多元化,例如除了诉讼之外还可以有效利用商标许可使用,这其实是一个商域拓展并且合作共赢的方式。柳晓军律师认为企业对于品牌商业管理需要有严格的风险防范意识,例如对于商业诋毁问题企业应对这种行为追究责任。柳律师同时也以自己代理的加多宝诉王老吉及湖北日报案为例告诫广大媒体行业对于商业报道严格审查。因为尽管媒体并非同类竞争主体,随着目前竞争关系外延的拓展,媒体也难逃法律责任的承担。周围老师认为目前企业对于品牌建设有了基本的认识,但存在商业未进行权利化以及未形成权利性保护。因此对于企业的建议是,利用法律及时对企业风险形成事先预防,采取及时性和追溯性的法律措施。


交流论题三:知识产权诉讼与大众民生的关系

      

       最后一个问题是怎样看待知识产权诉讼与大众民生的关系。曹剑刚律师以自己代理的洪山菜薹农产品地理标志案为例,认为知识产权法对于地理标志以及地方产业文化具有重要影响,也对与大众民生相关的农产业品牌化发展有意义。蒋莎莎老师认为目前大企业主有较强的维权意识,但中小企业主可能由于维权成本太高及各方面问题对于知识产权维护无法采取及时措施。目前大众认为商标注册是一种商业保证,如果使这种权利权利动态化,或从商标这种表现企业静态化的

商业信誉发挥其功能给企业带来真金白银的收入,是目前企业对于品牌保护的目的。柳晓军律师认为知识产权诉讼与大众民生联系紧密,生活中假冒伪劣的侵权产品无处不在,若不及时维权容易助长违发侵权行为的泛滥。知识产权诉讼使违法行为得到规制,企业合法权利得到保护,同时也鼓励企业利用法律武器规避风险,保障了广大品牌信赖者的利益。

最后张宇庆老师对第一轮双师交流环节进行总结,本轮我们谈论了知识产权侵权的违法赔偿问题,证据取证难问题等相关诉讼的障碍。后来我们的教师与律师也分析了企业品牌运营的启示,最后我们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仅是企业必不可少的,而是落实到我国知产强国战略以及我国每一位公民责任身上。

教师律师双师交流第二场:湖北品牌管理与互联网法律前沿

       第二场双师交流湖北品牌管理与互联网法律前沿为主题,由湖北品牌发展研究中心法律保护研究所副所长蒋莎莎老师主持,武汉大学法学院周围老师、文华学院法学系曹美阳老师、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陈喆律师、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余凯律师、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熊涛律师,围绕互联网时代商标注册的新特点、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企业及公众的启示,等三个方面展开了讨论。


交流论题一:互联网时代品牌有哪些新特征?

熊涛律师告诉我们,在如今的互联网时代,品牌大多具有“人格化”的特征。在以前,品牌的商标大多就是几个字,少有图案。而如今在互联网的大趋势下,商标都各具特色,各种logo,图文结合,都很有新意。另外在互联网时代,企业涉及的方向多,商标注册也能更全面,这就使商标保护的范围更精准。

陈喆律师举出了最近很火的“鲍师傅”案例,真假“鲍师傅”,到底谁真谁假?这就需要企业自己的反思了,自己申请的商标专利,自己是否保护过?有没有保护的意识?在互联网时代,其实商标侵权很多都是自己的原因。因此,企业应该学会运用网络持续给自己的企业盈利,这样才能在互联网时代长足发展。

余凯律师举出了“滴滴”的例子,说明了在互联网时代,企业注册商标很可能随着时代发展而超过企业设立的初衷。另外,在互联网时代,由于信息的高速传播,防止恶意抢注就显得非常重要。“金拱门”的商标至今还未解决,这就是教训。

曹美阳老师是文华学院主讲国际法的讲师,从国际法私发的角度谈了商标注册的问题。对于互联网时代的品牌特点,她做了三个总结。第一是速度快,辐射面广;因此要简化商标名称,能更快的适应互联网的高速时代。第二是商标注册要遵循大众,才可以长久发展。因为商标是企业注册的,企业又是服务于大众的,因此企业能否长久发展,完全取决于大众是否认可这个企业,商标又是企业的标识,所以让大众认可商标很重要。第三是需要利用互联网时代的优势,带动经济发展。这不仅对经济的发展有利,对于企业也是受益匪浅的。

周围老师是武汉大学的讲师,他谈到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速度快,因而将会提高侵权的风险。

交流论题二:如何看待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余凯律师告诉我们,面对商业诋毁,企业需要鉴定自己的态度,坚持依法维权打到底!这就需要企业有较高的法律素养了,只有依据法律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而面对其他企业的专利打压,企业则需要提升自己的硬实力,只有自身的硬实力得到提升,才能不惧其他企业的不正当竞争。

陈喆律师告诉我们,在互联网时代,网红商标的抢注现象时有发生,这就要涉及到维权了。特别要注意,在维权的时候不能自己侵权,如果自己在维权过程中侵权了,在以后的诉讼中,很可能陷入对自己不利的局面。有商业就有竞争,有竞争就有诋毁,在面对这些的时候,我们广大的网民朋友则需要注意,不该说的别说,否则很容易卷入不正当的商业竞争中,遭受巨额的连带赔偿责任。

交流论题三:给企业的保护建议

陈喆律师给大家的建议总结为三个字:早、宽、远。即在注册时间上一定要趁早,避免被抢注;在注册的范围上宜宽不宜窄,尽可能的把将会涉及到的商标类别都注册到,就能避免日后的商标侵权纠纷;另外注册时一定要有远瞻性的目光,不能只看眼前,目光放远一点,开阔一点,就能避免很多不必要的商标侵权案的发生。

余凯律师提的建议是针对所有的法律人的,告诫我们要向企业学习,走在法律的前面。因为很多企业总能在法律没有涉及到的方面找到利益的突破口,这种精神值得每一个法律人学习。走在法律前面,更有研究的价值性。

熊涛律师提醒大家,作为企业,专利、商标的确权很重要。因为它能避免很多不必要的商标侵权事件发生。另外企业本身的基础很重要,基础牢固了,就不怕不正当的商业竞争行为。

周围老师提的建议是针对广大的法学学生的,让广大的法学学生好好学习法律,将来的前景很广阔,优秀的法律人才会有更优秀的发展。

在论坛的总结与闭幕式环节,武汉知识产权研究会战略发展专家、原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局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兼职教授董宏伟同志对本届论坛进行了总结。

董宏伟表示,本届论坛具有务实创新、丰富多彩和精心组织的特点。

董宏伟指出,论坛过程,可以用“四个度”评价。在开幕式环节,陈校长和陈局长的致辞,高屋建瓴,具有高度;在主题报告环节,专家演讲精彩,具有深度;在成果发布环节,两项成果是通过公众调查问卷和学生投票选择而产生,具有广度;在律师和老师的交流环节,律师与教师实现知识交流,思想碰撞火花,具有热度。

 

1:论坛报道

会议由武汉知识产权研究会及文华学院主办、湖北品牌发展研究中心品牌评估与法律保护研究所承办,受到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湖北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华中科技大学科技法研究所等单位支持。

主题报告环节,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余杰法官、湖北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何丹律师、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杨柳林律师、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储涛律师及文华学院法学系副教授张宇庆博士分别作了题为“移动平台软件干扰的法律规制”、“市场混淆行为的认定与规制——从新旧<反法>的对比出发品牌管理视角下无效制度之应用动漫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武汉博润通文化公司剖析风景品牌与知识产权——以荆山楚水城市景观为例等专题演讲。

论坛上“湖北品牌发展研究中心”发布了《湖北企业品牌保护法律意识调查报告》;文华学院法学系还公布了在“文华法学”公众号上进行的有8500余人次浏览,5500人投票的《法科生最关注的湖北十大品牌保护案例》评选结果。

2:会后采访柳晓军律师、曹剑刚律师

问柳律师:当时您推荐的“加多宝与王老吉、湖北日报不正当竞争案”,湖北日报对加多宝的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行为导致加多宝的商业信誉受损,当时裁判书说的是可以请求“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但无需“赔礼道歉”,不适合用《民法总则》(现在)关于法人名誉权的规定。

柳律师答:一审的原告的诉请是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方认为“赔礼道歉”不合适并且上诉,理由是“赔礼道歉”更多是一种人身性的,人格属性的责任赔偿方式,而商业侵权行为更多涉及企业的商誉,用刊登、声明的方式也是能够消除影响的,所以就不需要“赔礼道歉”,最后二审也是认可了被告方的请求。

问曹律师:当时您推荐的洪山菜薹农产品地理标志案中,您谈到有三点对品牌价值方面的借鉴作用,一是有品牌效应,二是打造了文化公园的产业计划,三是提高了产品知名度。于是我们问道不知还有别的非凡的法律意义?

曹律师答:对于农产品它与民生问题关系很大,对于老百姓来说,同样一个很好的农产品由于没有品牌,导致卖不出去。

问曹律师:有的农户拿自己种的别的菜薹冒充洪山菜薹进行销售时该如何维权?

曹律师答:这种作为地理标志的产品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使用,他人使用时应被授权。涉及到《商标法》与《侵权责任法》的法律衔接问题。

供稿:张宇庆、王鑫怡、吴岚崧、杨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