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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的孰是孰非

发布日期:2021-06-08    发布人:文华人文学部张宇庆   访问次数:

“阳春三月好春景,正是年少读书时”。2021年3月15日,为增进同学们对行政诉讼司法程序的认识与了解,提高同学们学法用法遵纪守法的法治意识,19级法学二班第一小组的同学们在人文楼模拟法庭实验室举行了模拟庭审活动。

案件主要参演人员

审判长:金龙

审判员:姜楠、刘畅

书记员:刘雪

原告:熊文静

原告诉讼代理人:李晓萌、刘心楠

被告:林亦可

被告诉讼代理人:宋思泉、邵雯

法警:陈君洋、谢超

案件概况

原告王君政诉称,2006年11月27日上午,原告到被告下属单位东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为原告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申请登记,被该单位工作人员告知:依据东州市公安局2006第343号通告,不予登记。

原告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授权省级人民政府依法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但是,没有授权其规定不许登记上路的非机动车种类。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超出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授权范围,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16条的规定,东州市公安局《关于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予上道路行驶的通告》{以下简称为《通告》}是依据错误的上位法法律制定的行政规范,而电动自行车使用节约能源,降低污染,于国于民有利,合理合情合法,不应当予以禁止。因此《通告》不能够作为不予登记的依据,请求判定对原告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

被告辩称,《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授权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进行规定,这并非授权地方政府设定行政许可,而是授权地方政府制定普遍禁止性规范。因此,其立法行为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之约束。

原被告双方无法就电动自行车登记这一争议焦点达成共识,故原告王君政向广东省东州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东州市公安局对原告之电动自行车予以登记,允许其上路行驶。

庭审过程

在第一次庭审当中,控辩双方就其所关心的地方政府是否有权制定相应规章、原告王君政对电动自行车是否享有正当之所有权乃至政府制定政策所应当考虑的各种因素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控方不断从社会利益福祉、公民个人权益等方面发问。控方认为,政府权力应该得到适当的控制与规范,以迫使其在法律框架下合理地运行,而不是因其短期内的行政管理之便而以公权力自上而下地遮掩了公民符合实际的诉求,从而出现了以原告人王君政所遭遇的不公正对待。

对于控方的诘难,被告方也向法庭提交了数份数据详实的调研报告、会议纪要等证据材料,以表示被告方做出此种行政决定,乃是经过长期详细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了社会各界人士的不同意见后斟酌出来的结果,具有广泛的社会代表性。另外,作为被告方代表的公安局局长也现身说法,向法庭和原告方阐述了政府制定一项政策所要经历的整个过程。只见那边控方舌灿莲花,刚刚发现了辩方的逻辑漏洞,方要掩杀过去,却见这边辩方律师虚晃一枪轻轻放过,反倒对控方的证据材料气势汹汹而来,端的是巧舌如簧!

控辩双方一边有苏秦口若悬河之能,一边有张仪满舌生花之势,各据道理之明而力争,皆占唇舌之利而发难,真个棋逢对手旗鼓相当!但是双方在唇枪舌战之余,却把合议庭忘了个一干二净。直到两节课告一段落,秦梅玉老师让双方暂且休战之时,才发现合议庭竟还未宣判!“合议庭择日宣判,下次再议”秦老师如是说,她挥一挥衣袖,不带走一丝云彩。

于是,控辩双方隐隐约约间有了一丝寒意。后来,笔者采访扮演审判长的金龙同学时,第一次庭审还有一大段台词没有读的金龙同学斜躺在宿舍的床上说,那时候,他的心,就像武汉的倒春寒一样,乍暖还寒时候,最难将息。

“法庭就是命令,改稿就是责任”,第一小组的同学们面对着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的改稿任务时充分表现出了当代法学生“何妨吟啸且徐行”的革命乐观主义精神。同学们集思广益,把足足十九页有余的稿件削减到了七八页,读起来还甚是通顺,其中逻辑还十分清楚,足以见得同学们已趋化境的深厚文字功底与归纳能力,“大象无形,大道至简,大音希声,”我辈如此,善莫大焉。

在第二次庭审当中,控辩双方及时吸收了第一次庭审当中出现的问题,认真总结了经验教训。一方面,减少原告方所提交证据材料的数量,把举证责任转化到在行政诉讼中本身背负着该种责任的被告方身上。另一方面,按照秦梅玉老师提出的意见,第一小组削减了第一次审判中关于电动自行车财产权的相关讨论,进一步明确争论焦点在于自行车登记与地方政府立法权限等问题。再一方面,第一小组重新认真考量了庭审稿的内容、长度,结合实际删减了许多多余的词句,增加了一些更深刻的观点,从而使庭审过程更加简练、生动。

总结

通过这一次模拟法庭的具体实践,同学们充分意识到了“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这一关于程序正义的颠扑不破之道理,还让同学们在具体的环节当中体会行政法精神、学习行政法知识、领悟行政法内核。总体来说,虽然在模拟法庭的进行过程当中,暴露出第一小组存在的准备尚不够充分、对案件事实认识尚不够清楚的部分问题。但是在秦老师恳切点出问题与认真指导之下,在同学们的团结一心的协作之下,活动最终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这一过程淋漓尽致地体现了第一小组团结紧张严肃活泼的作风,也在实践中告诉第一小组的同学们:不要畏惧困难,不要害怕问题。只有让矛盾显现出来、爆发出来,才有整改的对象与余地。只有这样才能扬起进步的风帆,通向成功的彼岸。